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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人口和结婚年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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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《东南早报》

古代的人口和结婚年龄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,有两种类型。一是常规的,确定法定婚龄,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以结婚;一是临时性的,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制定,这种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,把许多朝代的串在一起,也可以发现它们的共同性:是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。

早婚令

政府强迫人民到一定年岁必须结婚,否则给以制裁。我们所见记载,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时代,也即古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。墨子讲:“昔者圣王为法曰:丈夫年二十,毋敢不处家,女子年十五,毋敢不事人,此圣王之法也。”(《墨子·节用上》)墨子认为上古男子20岁、女子岁必须结婚,这是法令规定,不敢不遵行。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时期的事实,有没有这一事实,很难确证。我们确知政府实行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时代的越国。越王勾践被吴国战败回到会稽,卧薪尝胆,准备力量进行复仇,实行“十年生聚,十年教训”的方针。“生聚”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口,因而宣布:“女子十七岁不嫁,其父母有罪;丈夫二十不娶,其父母有罪。”(《国语·越语上》)这是把男20岁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,即必须结婚的年岁,而不是可以婚配的岁数。

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:“女年十七,父母不嫁者,使长吏配之。”(《晋书·武帝纪》)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,政府就要强行把她匹配了,要那样,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以前让她结了婚。

北周武帝建德三年(574年)诏令:“自今以后,男年十五,女年十三以上,爰及鳏寡,所在军民,以时嫁娶,务从节俭,勿为财币稽留。”(《周书·武帝纪》)女子13岁就要成亲,是我们所知的法令中年岁最小的。

人口政策

为什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时期内强迫人民结婚呢?我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就可以明白了。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、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,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长期混战的年头,汉惠帝、晋武帝、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,即都是长期战争或刚刚结束的时候,战祸使很多人死亡,造成人口锐减。以国家掌握的人口数字来说,东汉人口达到5600多万,经汉末三国大乱之后,西晋只有1600多万,仅及东汉的2/7。隋代人口4600万,在南北朝长期战争之后,未恢复到东汉水平。隋末农民战争后,贞观时人口虽比武德间有所增加,也只有1200多万,不过是隋朝的1/4。人口少,劳动力不足,因而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,为解决这个问题,统治者希望通过强迫早婚,达到增殖人口的目的。

孟子讲诸侯有三宝:土地、人民和政事,没有一定数量的人民,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。政府为使少年早婚,提倡简化婚仪,节俭办婚事,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“以时嫁娶,务从节俭,勿为财币稽留”的号召,就是讲的这个原则。如果婚姻双方竞要财礼和嫁妆,贫穷之家很难及时婚配,更不要说提前结亲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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